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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司徒美婵、邓钊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徒美婵,邓钊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特12号申请人:司徒美婵,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申请人:邓钊明,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司徒美婵申请宣告邓钊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司徒美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司徒美婵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司徒美婵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