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宿松县振东石材有限公司、安徽白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振东石材有限公司,安徽白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振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北浴乡迎宾村,组织机构代码77499229-3。法定代表人:陈和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白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9402022-2。法定代表人:方荣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振东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白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振东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