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7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允、林义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允,林义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729号之二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理事长。被告:潘允,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林义丰,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允、林义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潘允、林义丰清偿债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6元,减半收取计4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9元,由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义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