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楠与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楠,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迟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厚钧,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勇,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楠与原审被告大连万德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辽021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张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宋君审判员于长江审判员陈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