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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小良与英德市盛华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良,英德市盛华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3395号原告:张小良,女,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英德市盛华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XX路XX号XX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罗耀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良诉被告英德市盛华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张小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75元由原告张小良负担。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阳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