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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10号之一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184383-X。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桂,公司员工。被告:郭峰,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