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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旭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6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东,男,汉族,1998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东于2016年11月下旬,在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34号楼七天酒店马甸桥北店B128房间,趁同屋人员陈丹奇不备,秘密窃取陈丹奇黑色尼康牌D90单反相机1部和尼康牌变焦镜头1个(均未收缴),价格结论为价值人民币3683元;被告人李旭东于2016年12月12日,在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34号楼七天酒店马甸桥北店B122房间,趁同屋人员张梓健不备,秘密窃取其索尼相机1部(型号A77M2)(已收缴)和适马定焦镜头1个(未收缴),价格结论为价值人民币6420元。后销赃,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以上2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李旭东于2016年12月14日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旭东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旭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索尼牌A77M2相机一部(含镜头)、适马镜头遮光罩一个发还被告人李旭东;锤子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手写证明一张附卷作为证据使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