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再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彦国、刘章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彦国,刘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再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周彦国,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刘章喜,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彦国因与被上诉人刘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彦国委托代理人徐遂龙、被上诉人刘章喜的委托代理人牛士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枣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崔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