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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柯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柯昌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29民初1001号 原告:李长海。 被告:柯昌文。 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柯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因适��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