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柯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柯昌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29民初1001号 原告:李长海。 被告:柯昌文。 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柯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因适��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