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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泽民、李恩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民,李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民,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李恩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人李恩祥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6日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已以34311.00元为限做冻结处理,实际冻结44.32元。2017年8月7日在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无房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王仁峰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