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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胜芬与谢春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芬,谢春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14号原告:范胜芬,女,汉,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谢春雨,男,汉,1985年5月25日生,住宁津县。原告范胜芬诉被告谢春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范胜芬承担。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