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日祖与李保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祖,李保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4173号原告:王日祖,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保堂,男,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日祖诉被告李保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日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