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1,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枝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16时左右,被告人石某1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X二巷X号X楼旁观朋友匡某、张某2等人打牌,匡某将随身背包挂在石某1坐的椅子靠背上,石某1趁匡某等人不注意,将匡某装在背包内侧夹层口袋的黄金手镯盗走,随后,将该手镯以8560元变卖到枝江市礼化路某某首饰加工店。经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10376元。案发后,被盗手镯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匡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详细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施某、倪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匡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1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石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已作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石某1的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二、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本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