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9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东乡县海纳实业有限公司、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海纳实业有限公司,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海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红星垦殖场南山管委会西山南,组织机构代码:57613786X。法定代表人:江跃期。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丰县工业园区河北片,组织机构代码:680908177。法定代表人:汤尚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海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9执391号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吴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瑜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