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18号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刚。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姗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沈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