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跃邦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跃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96号 罪犯罗跃邦,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布衣族,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罪犯罗跃邦因犯抢劫罪,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4年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9月16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跃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跃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罗跃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罗跃邦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跃邦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5个表扬和余分34.5分。前两次减刑共缴纳罚金六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三千元。监内月平均消费877.7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罗跃邦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因其属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对罪犯罗跃邦减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