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刑终109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0月18日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人行隧道里收购淫秽光碟500张。3月24日10时许,当其卖出7张获利16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时公安人员在其摊位上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淫秽光碟493张(有7张系空包)及赃款人民币30元。经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缴获的淫秽光碟中,有244种447盘均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淫秽光碟及赃款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共计447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淫秽光碟447张、赃款人民币30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判决未提出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淫秽物品光碟447张(未遂)被查获的事实清楚。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某贩卖淫秽光碟447张,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诉人周某某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依法应予改判。故上诉人周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淫秽光碟共计447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上诉人周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淫秽光碟447张,赃款人民币30元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厉文华审判员 杨 坤审判员 叶黔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