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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高强与谢立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强,谢立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476号原告:王高强,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谢立娃,男,现年48岁,户籍所在地汝州市,常住。原告王高强与被告谢立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高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高强承担。审判员  解晓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