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高强与谢立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强,谢立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476号原告:王高强,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谢立娃,男,现年48岁,户籍所在地汝州市,常住。原告王高强与被告谢立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高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高强承担。审判员 解晓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