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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岑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朱立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朱立波,孙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思湖路新时代经适房三幢一楼。被执行人:朱立波,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汉族,现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孙永彬,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汉族,现住广西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岑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立波、孙永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立波、孙永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采取”四查、二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朱立波、孙永彬两人在银行的存款和公共汽车油补有共计71773.57元(已划拨并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立波、孙永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