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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温俊峰与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郝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峰,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郝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291号申请人:温俊峰,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三堰谊联小区。法定代表人:郝流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郝鳌,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温俊峰与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郝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俊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郝鳌所有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温俊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三堰居委会1幢4-4-7号房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28号4幢2-7-1号房产及鄂C×××××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申请人温俊峰、担保人黎世英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49号1幢-1-27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俊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东澳置业有限公司、郝鳌所有的价值4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温俊峰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三堰居委会1幢4-4-7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28号4幢2-7-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查封、扣押申请人温俊峰所有的鄂C×××××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申请人温俊峰、担保人黎世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49号1幢-1-27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