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潘朝、潘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潘朝,潘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陈力,女,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响塘村陈家岗。被执行人:潘朝,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龙泉乡先锋村东潘畈。被执行人:潘新安,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龙泉乡先锋村东潘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潘朝、潘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朝、潘新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