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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