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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剑与被告刘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刘树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445号原告杨剑,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平,男。委托代理人曹新初,男。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与被告刘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对被告刘树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红志审 判 员  曾 蔚代理审判员  胡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