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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文兵、李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兵,李志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兵(曾用名张文彬),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军,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文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魏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