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文兵、李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兵,李志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兵(曾用名张文彬),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军,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文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魏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