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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开明与尹希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开明,尹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878号申请执行人:程开明,男,195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柳河县孤山子镇。被执行人:尹希权,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孤山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开明与被执行人尹希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524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开明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尹希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开明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希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开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科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承办人:执行员闵广贺科长审批:执行员郑元立局长审批:执行员马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