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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德良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德良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32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王桥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梁才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德良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德良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四川欣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经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名称为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审查核实署名“刘斌”人员的身份及诉讼代理授权手续的情况下,认可该人代表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领取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并作出缺席判决,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刘玉琬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