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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745元至我院执行账户,且申请执行人已至我院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