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登xx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54号移送执行人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登xx,男,1976年7月22日生,瑶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坝刹县人,现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关于登牢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2017)云253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处登牢事罚金5000元,因其未主动交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2执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盘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