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奀美与姜水媖、廖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奀美,姜水媖,廖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2767号原告:陈奀美,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本忠,上饶县法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水媖,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廖怀勇,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陈奀美与被告姜水媖、廖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奀美、被告廖怀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水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奀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姜水媖、廖怀勇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水媖于2011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廖怀勇辩称,1、钱是姜水媖借的,我并不知情,该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2、原告家族系六合彩做庄并且放高利贷的,姜水媖借款属于高利贷。且在2011年原告家族强行将我们三个店面转让用于抵偿他们的债务;3、原告家族在2011年将三个店面的货物强行抵押后至今未向我催过款,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上饶县法院已有5件案件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4、我已经在法院起诉姜水媖离婚,原告在我起诉离婚后才向法院起诉我们,不和原来他们家族一起起诉,我怀疑该借条的合法性。被告廖怀勇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本院(2017)赣1121民初字1456、1497、1498、1499、2054号判决书,证明原告与该5份判决书中原告系同一家族亲属,且借款发生在同一阶段,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姜水媖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9日,被告姜水媖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奀美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具借人姜水媖2011.5.19”。庭审中发现该借条不完整且左右两侧及下方有撕缺。后原告的亲属于2011年9月将两被告经营的3间杂货店内的存货等作处理用以抵偿被告姜水媖向原告亲属的借款,原告称未参与也未从中得到还款。此外两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另查明,被告姜水媖与廖怀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被告姜水媖没有到庭进行质证,被告廖怀勇到庭质证,认为该借条刻意被裁剪,不具备证据形式,与之前他们家族的借条形式不一致,该借款应发生在姜水媖向他们家族借款同一阶段,故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被裁剪部分内容不祥,对借条上姜水媖签名持有异议。原告则认为借条上裁剪系原告保管不善,被小孩拿来玩撕掉,借条落款系姜水媖所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廖怀勇提出不是姜水媖本人所签,但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廖怀勇的这一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姜水媖出具借条左右两侧及下方有撕缺现象,该证据不完整,作为借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凭证,债权人理应妥善保管,原告称被小孩拿来玩撕掉,不符合正常生活常理,证据的完整性受到合理怀疑,且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另本院已受理原告亲属起诉两被告系列案,从该系列案发现被告姜水媖出具的借条形式类似,借款期限均在3-4个月左右,比照原告亲属系列案,发生借款与其亲属借款为同一阶段,被撕缺的部份内容推定为书写了还款时间。原告称姜水媖一直不在上饶无法催取,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应该向廖怀勇催过款,但廖怀勇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间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综合本案案情应推定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意见成立。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本应自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的二年内有效,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间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没有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此应视为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原告的债权自此时开始便已成为自然之债,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在两被告未重新做出还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告亦不能取得胜诉权。被告廖怀勇关于本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奀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奀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蔚蔚上诉的告知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