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量、周琳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量,周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王量,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周琳云,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5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琳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琳云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琳云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丰北路67号枫雅名苑4栋407房(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量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