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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雷树英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树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树英,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文盲,无业,户籍地乐昌市,住所地乐昌市。2009年6月5日因诈骗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树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粤02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树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雷树英在其位于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委502仓库的自建房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诈骗汤某、何某英、王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2199元。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8月25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汤某的儿子有大灾难,“大神”可以保平安的事实,骗取汤某60000元。二、2016年7月26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大神”能为被害人何某英的儿子找到妻子的事实,骗取何某英20500元。三、2016年5月29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姚某及其儿子有大灾难,“大神”可以保平安的事实,骗取姚某、李某凤夫妻15600元。四、2016年3月11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王某的儿子将有大灾难,“大神”可以保平安的事实,骗取王某20800元。五、2016年2月13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邓某古的儿子身患恶性肿瘤,“大神”可以治病、保平安的事实,骗取邓某古、谢某香夫妻30000元。2016年3月4日,雷树英退还10000元给谢某香,实际诈骗20000元。六、2015年11月的一天,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付某的儿子有大灾难,“大神”可以消灾免祸的事实,骗取付某6000元;同日,其又虚构被害人林某事业上有劫难,“大神”可以渡劫的事实,骗取林某3000元。七、2015年9月25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许某、付某会夫妇的儿子有大灾难,“大神”可以保平安,并能解决付某会外遇的问题,骗取许某、付某会13999元。八、2015年6月29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何某月的儿子有大灾难,“大神”可以保平安的事实,骗取何某月20000元。之后,其又利用封建迷信陆续骗取何某月4000元。雷树英诈骗何某月共计24000元。九、2012年2月10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朱某燕已故丈夫欲带走其女儿的性命,交钱给“大神”可以消灾免祸的事实,骗取朱某燕90000元。十、2009年4月27日,雷树英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被害人李某文及其儿子有灾难,“大神”可以保全家平安的事实,骗取李某文、胡某夫妻27900元。之后,两被害人发现被骗,向雷树英追回9600元。雷树英实际诈骗李某文、胡某18300元。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将雷树英抓获归案,并依法冻结其犯罪所得250220.46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条,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取款凭证,被害人汤某、谢某香向雷树英个人账户汇款的凭证,雷树英的“自来仙”名片,证人李某于、邓某荣、杨某、谢某妹、朱某红、黄某英、黄某花、付某艳、吴某、谢某香、陆某鸾、陈某、何某秀、刘某、徐某、蓝某的证言,被害人汤某、何某英、姚某、李某凤、王某、谢某香、邓某古、付某、林某、许某、付某会、何某月、朱某燕、李某文、胡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树英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雷树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能为他人消灾、保平安等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雷树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雷树英犯罪所得人民币250220.46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剩余犯罪所得人民币23978.54元,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雷树英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原判认定的诈骗事实。2、其在2009年骗取李某文、胡某夫妻27900元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不应作为犯罪事实再进行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雷树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以上事实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雷树英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认定雷树英诈骗被害人汤某、何某英、谢某香、邓某古等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于、邓某荣、杨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取款记录、汇款凭证,被告人雷树英的供述及其印制、散发的“自来仙”名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09年5月8日,乐昌市公安局坪郊派出所接被害人李某文报称被雷树英诈骗27900元的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没有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实体处理。此后,雷树英不思悔改,再次利用封建迷信诈骗他人钱财,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汤某等人报案后立案侦查,在查实雷树英的诈骗事实后,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与2009年尚未处理的其诈骗李某文、胡某夫妇钱财的事实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雷树英所提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树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权审判员 陈俊文审判员 何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