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陈兴伟与孟春保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伟,孟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伟,男,1958年8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孟春保,男,1978年10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兴伟与被执行人孟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孟春保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兴伟借款及利息420000元。被执行人孟春保应于2016年1月底前向陈兴伟支付200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孟春保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伟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现权利人陈兴伟以被执行人孟春保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孟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孟春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兴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春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孟春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9r9uemky1pq9kkid0e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