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传点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点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传点,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未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传点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高某1、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9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高某1、宋某及三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人何传点及其辩护人张永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受害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民事诉讼请求,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撤回民事诉讼请求。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传点在本村曹某家中,在谈及曹某的外甥宋某上学无用时,被宋某出言回击。何传点感觉失了面子,遂在曹某家厨房拿把菜刀冲向宋某所在的房间,用菜刀抵住宋某的脖子,并与闻声赶来的曹某和曹某的妻子高某1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何传点持刀砍伤宋某、高某1,后用拳头打伤曹某。经鉴定,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曹某、高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物证菜刀;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曹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传点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传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传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何传点辩护人张永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10500元;本案系邻里纠纷、事出有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主要责任,因此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传点酒后到本村曹某、高某1家中,在谈及宋某现在上班的事情时辱骂了宋某一句,被在室内玩电脑的宋某听见后出言回击,随后被告人何传点在曹某家厨房里拿菜刀又返回到宋某所在的房间,将宋某按倒,用菜刀抵在宋某脖子上,曹某、高某1等人前来拉仗,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何传点持菜刀将宋某头部、面部砍伤,高某1在夺刀过程中左手被割伤,后被曹某将菜刀夺下。被告人何传点又和曹某发生争执时,用拳头将曹某头部、面部打伤。经兰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损伤程度鉴定,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曹某、高某1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经临沂苍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宋某的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护理12日、营养12日;曹某的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误工20日、营养7日;高某1的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误工20日、护理7日、营养15日。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何传点到兰陵县公安局向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何传点亲属于2017年10月14日与被害人曹某、高某1、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何传点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45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曹某、高某1、宋某于当日出具《调解协议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对何传点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何传点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宋某陈述:我来报案的,2017年1月5日晚上6时许,我在我姨高某1家被我姨村的庄某何传点用刀给砍了。当是我正在我姨家的东里屋玩电脑,我母亲高某2美、我姨高某1、我姨夫曹某、我姨的庄某何传点、行行(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的妈妈一共五个人在堂屋里面烤火,我听见何传点问我母亲高某2美”大姐,你小孩上完学之后现在在哪里上班的”,我姨高某1说”哪上班呀,在里屋玩电脑的呢”,接着我听见何传点又说”那上这两年学不是白吊日搭吗”,当时我听见这话之后在东里屋回了一句”你这人说话怎难听的,要不咱试试”,我说完这句话之后何传点也没搭腔,我就继续坐在东里屋玩电脑。过了有1、2分钟,我看见何传点进了东里屋,到我跟前之后一只手拿刀架在我脖子上,另一只手掐着我的脖子,把我按倒在电脑桌上,接着就用刀砍了我的脖子左某后侧的位置三刀,当时就流血了,我往后一靠凳子被我推倒了,何传点就把我头朝北的按在地上,刀还是一直架在我脖子上的。这时候,我母亲高某2美、我姨高某1、我姨夫曹某听见椅子倒地的声音就进来拉架,我看见她们三个人一来就去夺何传点手里的刀,何传点就更厉害了,拿着刀还是一直要砍我,他们夺刀的过程中,何传点又用刀砍了我鼻梁处一刀。砍完之后何传点就一直在和我母亲他们互相拉扯,嘴里还说”试试刀硬,还是你的拳头硬”,我一直趴在地上没起来,接着何传点就被我姨夫曹某他们给推出去了。过了大约十几分钟,我姨夫开车把我送医院去了。我第一天住院的时候,何传点的亲戚垫付了500元的医药费,第二天何传点妻子又到医院给我交了10000元的医药费。(2)被害人曹某陈述:2017年1月5日下午6点,何传点到我家里去玩,当时宋某在我家的东里屋玩电脑,我和我妻子高某1、我对象的姐姐高某2美、还有一个我们村上的庄某,以及何传点一共五个人在我家的堂屋围着炉子烤火,何传点对高某2美说:”你儿子找到工作了吗?”,高高某2说:”没有”,何传点又说:”你儿练两年也白吊日搭呀”。这时候宋宋某东里屋听见了,就对何传点说:”你这人说话怎怎难听的,要不回来咱试试”,何传点一句话没说,起身往屋外去了,我们都以为何传点要走了也都没起身送他,但是没一会,何传点又回来了,什么话都没说就直接进了东里屋,当时我们几个人都没在意,然后我听见东里屋咣当一声,我就赶紧往东里屋看,当时我看见宋宋某朝北被何传点用左手掐着脖子面朝地按倒在地上,右手拿着不知道什么时候从我们家厨房里拿的切菜刀架在宋宋某脖子上,嘴里一直叫喊着”我要砍死你”,电脑椅倒在地上,宋宋某后脑勺这一片流了好多血,我看见我对象高高某1手流血了,宋宋某着我对象高高某1抓刀的时候,翻了个身,脸朝上了,这时侯我用手抓着何传点的手想把他拉开,何传点左手还是一直掐着宋宋某脖子,右手拿着刀,左腿膝盖跪在宋宋某胸口上,又朝宋宋某头盖骨上使劲往下按了两下,这两下都出血了,我就赶紧使劲拽何传点,同时我对象高高某1手背去护着宋宋某脸,又被何传点往手背上划了好几刀,同时又在宋宋某鼻子上砍了一刀,然后刀就被我夺下来了扔到我家三轮车上去了,何传点也被我们给推到了大门口,然后我就报警了。何传点要跑,我就赶紧跑上去抓着何传点的右胳膊,这时候何传点的对象也过来拽着我的左胳膊不让我阻拦何传点离开,我对象跑到何传点的前面拦着不让何传点离开,何传点就使劲甩开我的手,用右拳朝我的左眼、左太阳穴、左左某左后脑勺等部位连续打了5拳,这期间何传点的对象一直抓着我的左胳膊没放开,高高某1看见何传点打我了,就上去抓着何传点的上衣黑色外套,不让他离开,把他的外套抓坏了,何传点就用手抓着高高某1头发把她摔倒在地上,然后就走了。(3)被害人高高某1述:我来反映2017年1月5日,我外甥宋宋某我家被我们村上的何传点砍伤的事。当时宋宋某我家的东里屋玩电脑,我和我丈夫曹曹某我姐姐高高某2、还有行行的妈妈,何传点一共五个人在我家的堂屋围着我家的炉子烤火,何传点对高高某2说:”你儿子找到工作了吗?”,我说:”没有,正在东屋里面玩电脑的”,何传点又说:”哪练两年也白吊日搭呀”,这时候宋超宋某里屋回了一句:”你这人说话怎怎难听的,要不咱试试”,这时候何传点一句话没说,起身往屋外去了,我们都以为何传点要走了,也都没起身送他,但是没一会,何传点又回来了,什么话都没说就直接进了东里屋,然后我们听见东里屋响一声,我看见宋超宋某北被何传点用左手掐着脖子面朝地按倒在地上,右手拿着我们家厨房里的切菜刀架在宋超宋某子上,电脑椅倒在地上,宋超宋某脑勺这一片流了好多血,我和我丈夫曹国曹某姐姐高玉高某2赶紧跑过去夺何传点手里的刀,我对何传点说:”你因为什么砍小孩的”,何传点说宋超宋某污他脸了,这时候架在宋超宋某上的刀已经快伤到宋超宋某了,我就把左手放在了宋超宋某子上,手心朝向刀刃,抓着刀刃想把何传点的刀给夺下来.但是何传点还是不放手,还使劲抓着刀柄往后划了一下,当时我就看见我左手就流血了,宋超宋某我去抓刀的时侯,翻了个身,脸朝上了,这时候曹国曹某抓着何传点的手想把他拉开,何传点左手还是掐着宋超宋某子,右手拿着刀,左腿膝盖跪在宋超宋某口上,又朝宋超宋某盖骨上使劲往下按了两下,我赶紧用手背去护着宋超宋某,又被何传点往手背上划了好几刀,同时又在宋超宋某子上砍了一刀,然后刀就被曹国曹某来了,何传点也被我们给推到了大门口,然后我对象就报警了。曹国曹某110之后,何传点还是想冲进去接着砍宋超宋某和曹国曹某玉美一起在门口堵着他,不让何传点进去,过了一会,我就把何传点的妻子叫来了,去我家的东里屋看了一下宋超宋某出去让何传点赶紧跑,何传点接着转身走了大约10米,我就赶紧上去拦着何传点不让他走,何传点就用双手抓着我的头发,把我给摔倒在地上了,这时候我丈夫曹国曹某去拽着何传点的胳膊不让他走,何传点就用右拳朝曹国曹某眼、左太阳穴、左耳左某后脑勺等部位打了4、5拳,打完之后何传点和何传点的妻子就走了,我们就把宋超宋某医院去了,半路上遇到了派出所的人。宋超宋某天住院的时侯,何传点的亲戚垫付了500元的医药费,第二天何传点妻子又到医院给交了10000元的医药费。2、证人张文张某证实:2017年1月5日晚上6点左右,何传点因为口角,把我们村曹国曹某的外甥、曹国曹某子、曹国曹某的姐姐用刀砍伤了,而且把曹国曹某了。因为何传点砍伤了曹国曹某家的人之后,我们家赔钱了,赔完钱之后,我老是埋怨何传点,后来何传点不耐烦了,和我吵了架走的,所以现在也不怎么联系我,我只知道他现在在配货站里卸货,具体在哪里,什么时侯回来我都不知道。砍完人之后的当天晚上,我去县医院给垫付了500元的医药费;第二天,我和我们的村主任等人一起去的县医院,垫付了10000元的医药费。3、鉴定意见(1)(兰)共(刑)鉴(活)字[2017]3007号,检验所见鼻部有2厘米的瘢痕,左枕部有3厘米、6厘米、2厘米的缝合创口,边缘齐。据现有材料,宋超宋某鼻部瘢痕(2厘米)、左枕部创口(累计11厘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根据损伤的形态、形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锐器伤。(2)(兰)共(刑)鉴(活)字[2017]0042号,据现有材料,曹国曹某头皮挫伤、左眼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款、第5.2.5e)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形态、形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钝器伤。(3)(兰)共(刑)鉴(活)字[2017]0041号,据现有材料,高玉高某1头皮挫伤、左手指创口。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款)、第5.10.5b)款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形态、性状等特征分析,符合锐器伤。(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以上结果已通知双方当事人。4、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菜刀照片两张、扣押何传点所用菜刀一把。5、被告人何传点的供述:2017年1月5日18时许,我喝了酒,在我邻居曹国曹某玩。在曹国曹某屋门我看到高玉高某2曹国曹某玉高某1堂屋里坐在沙发上聊天的,我就问高玉高某2”大姐您那小孩现在干什么?”高玉美高某2”哪干什么,从家里闲着的。”我就说:”老的供养小孩,学了三年武,这不白吊搭了吗?”宋超接着宋某东屋里走到堂屋里对我说:”什么叫白吊搭了,不行咱试试。”宋超按理宋某该喊我叔,结果大人也没吱声。随后我就走了,出了堂屋走到外面的时侯,我往左一摆头,看到曹国防家曹某门是敞着的,里面正好有一把菜刀,随后我就拿着这把菜刀回了东屋。我拿菜刀回东屋的时候曹国防、曹某、高某2云他高某1看见。到了东屋、我看到宋超坐在宋某跟前玩电脑,面朝西,随后我就站在宋超的左宋某左手抓住宋超的领宋某右手用刀背放在了宋超的脖宋某。我就对宋超说:宋某不是要跟我试试吗?来咱试试。”宋超这时侯宋某话。随后高玉云就来高某1屋,她一看我用刀架在了宋超的脖子宋某就上来夺我的刀,并同时用另一只手抓我的脸。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用刀朝着宋超的脖子宋某去了,砍了几刀我不记得了。随后曹国防就来曹某过来夺我刀,曹国防和高曹某口子就把我拽到了院子里面。曹国防说他曹某10,我就说你打吧,曹国防当时曹某,当时我嫌曹国防打1曹某我就跟曹国防打起曹某随后曹国防在争曹某程中要砍我的,被我躲开,结果砍伤了我家属张文娟的左张某我家属张文娟后来张某院缝了三针。随后我就跑了。打架后第二天我听说宋超住院了宋某就让我家属张文娟和我张某何伟给宋超送了一宋某五百元(10500元)钱。然后又过了几天,我又让我家属张文娟送给张某家两万宋某作为补偿。当时宋超家收着宋某说要完事的。又过了几天对我说不行,得给他五万块钱(包括医药费),我也同意,过了第二天又说六万不行,又要八万。总体来说我想调解的,但是没调解成。前些日子,宋超家又把宋某的那两万元钱给我了。这样我一共给了宋超家10宋某0元钱。6.本案综合证据(1)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何传点于2017年6月20日到兰陵县公安局投案。(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犯罪前科。(3户籍信息证实:何传点,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兰陵县向城镇东张庄村;宋超,男,宋某99年7月20日出生,住兰陵县尚岩镇新庄村。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分别提交兰陵县中医院住院费票据、医学检查证明、住院病例、法医鉴定各一份,证明三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期限等。被告人何传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赔偿。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传点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传点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实施殴打他人,一般不应定寻衅滋事,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酒后问及被害人宋超的工作宋某言语带有辱骂,宋超受到刺宋某出言还击,其言语并非过当。被告人何传点感觉失了面子,进一步扩大事态,持菜刀将宋超砍伤,宋某还将高玉云、曹高某1伤曹某人行为系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主动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500元;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庭审后被告人何传点亲属与被害人曹国防、高曹某宋超达成和宋某议,取得谅解。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对被告人何传点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传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胜文审 判 员 崔 勇人民陪审员 王胜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