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银康与段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康,段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银康,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3日,经常居住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段世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林银康申请执行段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段世明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60000元及资金利息。经本院执行,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15000元(含执行费)。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三处,但该房产均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