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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泰兴市某剥漆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泰兴市某剥漆设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03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泰兴市某剥漆设备厂。经营者: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明,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泰兴市某剥漆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