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亮与陈井章、陈井益、陆义桃、深圳市樟盛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陈井章,陈井益,陆义桃,深圳市樟盛发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054号原告王德亮。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小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井章。被告陈井益。被告陆义桃。被告深圳市樟盛发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猪仔湾2号第6栋(鹏程工业园2#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73138Y。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亮诉被告陈井章、陈井益、陆义桃、��圳市樟盛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方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