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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国与刘永林、田长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刘永林,田长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1254号原告:纪国,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图们市。被告:刘永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现住图们市。被告:田长山,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国诉被告刘永林、被告田长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国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