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王四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王四佑,赵梦华,童金明,施海红,徐田喜,童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负责人龚齐明,行长被执行人王四佑,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赵梦华,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童金明,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团风县,被执行人施海红,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徐田喜,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童成林,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四佑、赵梦华、童金明、施海红、徐田喜、童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已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四佑、赵梦华、童金明、施海红、徐田喜、童成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春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