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勇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童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陈勇均,童明杰,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345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均,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晖,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明杰,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龚少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均、童明杰、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与陈勇均、童明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83元,减半收取967.8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江波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戚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 丽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