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玉龙、田智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玉龙,田智琴,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079号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曹双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龙,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田智琴,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迎宾西街晋商国际金座509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军,董事长。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玉龙、田智琴、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0.61元,减半收取122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王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