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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玉龙、田智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玉龙,田智琴,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079号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曹双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龙,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田智琴,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迎宾西街晋商国际金座509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军,董事长。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玉龙、田智琴、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0.61元,减半收取122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王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