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芳芝与孙宁宁、张慧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芝,孙宁宁,张慧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703号原告:邵芳芝,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孙宁宁,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张慧聪,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邵芳芝诉被告孙宁宁、张慧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邵芳芝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芳芝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邵芳芝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