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钱某某申请伊春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伊春森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山河屯林业局。被申请执行人伊春森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钱某某诉伊春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峰审判员 张少平审判员 边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