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11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