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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长继与朱飞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继,朱飞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665号原告:黄长继,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朱飞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黄长继诉被告朱飞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被告朱飞虎下落不明,原告黄长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飞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继撤回对被告朱飞虎的起诉。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