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长继与朱飞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继,朱飞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665号原告:黄长继,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朱飞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黄长继诉被告朱飞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被告朱飞虎下落不明,原告黄长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飞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继撤回对被告朱飞虎的起诉。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