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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素梅与马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梅,马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223号原告:刘素梅,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民族,现住任丘市开发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国乐,男,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马学良,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任丘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马一梅,女,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学良女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军,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艳强,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刘素梅与被告马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素梅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刘素梅负担。审判员  张静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