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兵、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大街农大新校东临。法定代表人:王照胜,经理被执行人:孙秀宝,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秀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7820.00元(含执行费17400.00元),强制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