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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那汝新与郑西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汝新,郑西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那汝新,男,汉族,1967年8月8日被执行人:郑西五,男,汉族,1967年7月7日本院在执行那汝新与郑西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郑西五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20400元及执行费1706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郑西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