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96号被罚款人:周力,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刘广东申请执行周力、陈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力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力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10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