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宁与豆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豆亚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297号之二原告李宁,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豆亚军,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宁与被告豆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629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