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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宁与豆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豆亚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297号之二原告李宁,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豆亚军,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宁与被告豆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629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