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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明国申请执行钱建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国,钱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夏明国,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钱建勋,男,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夏明国申请执行钱建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人工费18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钱建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劳动报酬5000元,对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洪杰 微信公众号“”